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16号原告:胡添,男,汉族,1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天博,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祥宝,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杭州途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高教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5367587XX。
法定代表人:张世泉。
被告:深圳市加雪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宝城创业路北侧建设工业园******101代码:91440300052797517J。
法定代表人:陈祥宝。
原告胡添与被告陈祥宝、杭州途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加雪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27××××.7)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胡添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添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添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添负担。
原告胡添多预交案件受理费42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