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1民初1930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英豪、周恒友(实习),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旺,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于2020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因昆明市官渡区旺鑫通讯器材经营部已于2020年6月1日注销,故原告当庭申请将昆明市官渡区旺鑫通讯器材经营部变更为被告陈旺,本院予以同意。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以与被告陈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