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8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良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西环中心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雁,北京市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住。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和景园**楼**502/div> 负责人:汤东凤,该所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诉人合肥良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以下简称科亿事务所)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京73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良涂公司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良涂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科亿事务所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合肥良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均由合肥良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