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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铭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306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铭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铭通讯店;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306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铭通讯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和润家购物广场**。

经营者:蔡天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铭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冠雄 审 判 员 陈亚生 审 判 员 骆志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东杰 书 记 员 谢珊茹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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