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995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琪沃鞋服网店。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299号网商产业园111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31UL688B。
经营者:谢秋霞。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丰泽区琪沃鞋服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本案开庭前,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
2020年8月12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财顺 书 记 员 林秋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