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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诸城佳乐家超市、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初345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诸城佳乐家超市、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诸城佳乐家超市;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金澄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345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0.),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15号。

授权代表人:托马斯M﹒宏达(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诸城佳乐家超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繁荣路124号。

负责人:李月淑。

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甲1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淑。

被告:潍坊金澄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安丘市商贸城一楼东厅。

法定代表人:陈立芹。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诸城佳乐家超市、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潍坊金澄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1,一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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