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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恩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381民初593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恩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郑恩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381民初593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惠,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恩顶,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冬,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郑恩顶(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164765号、第7045126号、第79806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拥有的“古井贡”系列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古井贡”系列白酒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深受消费者欢迎。

长期以来,一些市场主体在利益的驱使下,生产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白酒,使原告的市场份额遭受很大损失,原告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商誉遭受严重侵害。

2016年3月开始,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浙江省苍南县××镇××村××生产古井贡酒酒盒纸张4520张(每张可以切成2个酒盒),其行为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

2017年12月25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327刑初12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于2019年10月12日被假释出狱。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制造原告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原告的商誉和品牌价值,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1.涉案产品已被查获并扣押,被告在当时就已停止侵权行为,故原告要求停止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涉案产品均为半成品且未流入市场,不存在损害后果,故被告无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如法院认为被告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因被告无任何获利,故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90000元明显过高。

4.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5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第8164765号“”、第7045126号“古井贡”、第798069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酒(饮料)等商品上,现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古井贡”商标为驰名商标。

2020年9月21日,经“华樽杯”第十二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评测,古井贡酒2020年度的品牌价值为1971.36亿元,中国酒类品牌价值第一名,中国白酒第四名。

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在未经合法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承接假冒“古井贡酒”等酒盒包装加工业务,并雇佣务工人员在苍南县××镇××村××号附近的厂房内,利用丝网印刷机、盖光机、压痕机、对裱机等设备完成对酒盒包装材料进行覆膜、对裱、压痕等工序。

2016年5月24日,苍南县市场监督局对被告位于苍南县××镇××村××号附近的厂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大量非法制造的酒盒包装,包括“古井贡酒”酒盒纸张4520张(每张可切成2个酒盒)。

2017年12月25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327刑初1212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郑恩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327刑初1212号刑事判决认定涉案假冒“古井贡酒”酒盒纸张上印有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第8164765号“”、第7980693号“”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另根据本院调取的假冒“古井贡酒”酒盒纸张照片显示,该酒盒纸张上印有“古井贡”商标标识。

原告认为该商标标识与其第7045126号“古井贡”注册商标相同,被告对此无异议。

再查明,原告委托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并支付代理费4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2019)皖亳公证字第3588号公证书、(2020)皖亳公证字第4323号公证书、商标详情信息、(2019)皖亳公证字第3640号公证书、(2020)皖亳公证字第4324号公证书、(2017)浙0327刑初1212号刑事判决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和本院调取的假冒“古井贡酒”酒盒纸张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8164765号“”、第7045126号“古井贡”、第79806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在保护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承接假冒“古井贡酒”酒盒包装加工业务的事实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在被查获的“古井贡酒”酒盒纸张上印制了第8164765号、第7045126号、第7980693号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因被告的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涉案侵权物品均被没收,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至今,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元:1.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2.现有证据显示被告加工的“古井贡酒”酒盒包装数量不大,尚未造成较大损失;

3.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应予酌情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恩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4元,被告郑恩顶负担1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章瑜 人民陪审员  洪娟弟 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胡夏晨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

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

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

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

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

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 二、执行风险告知 ?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

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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