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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东莞市洁舒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繁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265号之一
案件名称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东莞市洁舒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繁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东莞市洁舒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繁华贸易有限公司;安春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民初1265号之一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美国大道1271号(1271AVENUEOFTHEAMERICAS,NEWYORK,NEWYORK10020,U.S.A.)。

授权代表人:LaraPitaroWisch。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洁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富民步行街雅源商厦B座B305-B3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强。

被告:广州繁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粤溪牌坊83号创盈商业楼209-1。

法定代表人:安春艳。

被告:安春艳,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洁舒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繁华贸易有限公司、安春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事实和理由是:原告是MLB等商标的权利人,该些商标在原告的运营下在全球享有极高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生产、并在天猫开设店铺销售使用原告MLB等商标的商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广州繁华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三被告住所地均位于,且原告无证据证明三被告在广东省之外的其他地区实施了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犯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系在山东省青岛市通过网络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青岛市作为网购商品收货地不属于侵权行为地,也非被告住所地,故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广州繁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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