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258号之一
案件名称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民初1258号之一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派克大道245号(245PARKAVENUE,NEWYORK,NEWYORK10167,U.S.A.)。

授权代表人:LaraPitaroWisch。

被告: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小虹桥村丰圣组。

法定代表人:贾伟,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销售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犯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系在山东省青岛市通过网络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青岛市作为网购商品收货地不属于侵权行为地,也非被告住所地,故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

本案中,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