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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永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5知民初124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永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罗永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知民初12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711126776。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2010194993。

被告:罗永清,男,汉族,1980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永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变更赔偿请求金额(含合理费用)为人民币5万元。

2020年8月31日,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罗永清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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