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0知民初255号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黎慧,女,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竹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张艳婷书记员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