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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志砚与罗江县川港婚纱摄影机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6知民初212号
案件名称闫志砚与罗江县川港婚纱摄影机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闫志砚;罗江县川港婚纱摄影机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212号 原告:闫志砚,男,汉族,1986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达,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江县川港婚纱摄影机构,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万安中路A1-2-1。

主要负责人:肖蓉,该摄影机构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林,该机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该机构员工。

原告闫志砚与被告罗江县川港婚纱摄影机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2020年9月5日,原告闫志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志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志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闫志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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