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福特汽车公司与被告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马永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764号
案件名称原告福特汽车公司与被告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马永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特汽车公司;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马永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764号原告:福特汽车公司,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新城堡郡威明顿市奥兰治街1209号。

授权代表:爱德华·J.本茨三世,该公司首席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永爱。

被告: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界中村灯城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永爱。

被告:马永爱,女,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艳茹,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特汽车公司与被告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马永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福特汽车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特汽车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特汽车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福特汽车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