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9509号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商业区东南亚商城A座一楼40-41、51-52-53号。
法定代表人:VirojSuntaranond,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凤婷,女,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凤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