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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河南鑫豫尚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3202号
案件名称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河南鑫豫尚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河南鑫豫尚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202号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608446284。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豫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华夏大道云港路交叉口润丰悦尚21号楼B单元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WC583X。

法定代表人:刘彬。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鑫豫尚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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