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1执1121号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成明烟酒店(经营者朱明春):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成明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
2020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一并解除。
特此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1执1121号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成明烟酒店(经营者朱明春):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成明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
2020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一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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