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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夏梅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291号
案件名称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夏梅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夏梅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291号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1幢5楼505号。

法定代表人:曾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琼,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明,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夏梅风,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夏梅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由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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