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291号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1幢5楼505号。
法定代表人:曾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琼,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明,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夏梅风,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夏梅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由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