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115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余阳,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红安县万顺保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宏泰路木纹膜厂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K。
法定代表人:包明传。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安县万顺保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