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5857号原告:芦淞区名思图商贸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九天国际广场1楼1149-150号。
经营者:刘剑,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海燕,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芦淞区名思图商贸行诉被告彭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芦淞区名思图商贸行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淞区名思图商贸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芦淞区名思图商贸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