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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新群亿塑料厂、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欣毅塑料制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24557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新群亿塑料厂、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欣毅塑料制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新群亿塑料厂;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欣毅塑料制品商行;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4557号之一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0F。

法定代表人:林奕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希,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威,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新群亿塑料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群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L07246268W。

经营者:刘衍筹,男,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8。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欣毅塑料制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南国小商品城中区6街58号首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0Y77K97。

经营者:胡忠春,男,汉族,1990年6月13日出生,住广西省兴业县***********,公民身份号码450************750。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涛,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新群亿塑料厂、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欣毅塑料制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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