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8808号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468号3604室。
法定代表人:SONGJIYOUN。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异,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少女与猫化妆品店,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262号森和大厦413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少女与猫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少女与猫化妆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