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813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星沙中南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G37栋1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龙。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星沙中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星沙中南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