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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三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执208号
案件名称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三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208号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桂三海: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三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5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桂三海的银行存款10253元(包括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本案执行费53元),已将其中102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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