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46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盟重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059号。
法定代表人:胡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贵锋小吃店,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52号英郡年华公寓7栋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11MA4QYB361N)。
经营者:李锋。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罗贵文小吃店,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52号英郡年华公寓7栋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11MA4QH9A09X)。
经营者:罗贵文。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盟重餐饮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系申请执行人湖南盟重餐饮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103执4614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