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315号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凡颖,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龙,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琴,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审前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