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35419号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墩路85号2幢210-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A。
法定代表人:韩树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鲜圣水果店,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尾社区沙尾东村117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33。
经营者:孙兆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鲜圣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交纳1800元),本院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