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85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艾蔓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安宁大道一段2号25幢3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66DT9XP。
法定代表人:李艾岭。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艾蔓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