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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济南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德州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德州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4执307号
案件名称侵济南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德州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德州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德州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德州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14执307号济南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德州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济南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德州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德州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已生效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221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为停止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德州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4日注销。

后申请执行人济南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济南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自愿认可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2020)鲁14执307号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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