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浏阳市淮川连胜南洋大师傅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21民初7535号
案件名称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浏阳市淮川连胜南洋大师傅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浏阳市淮川连胜南洋大师傅蛋糕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0121民初7535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1弄10幢10号007幢(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行海,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淮川连胜南洋大师傅蛋糕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淮川街道九方北正西(比一比超市内)。

经营者:段海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新庚,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之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谜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淮川连胜南洋大师傅蛋糕店(以下简称“连胜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之谜委托代理人方静、被告连胜蛋糕店经营者段海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新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号31493212“吉姆南洋大师傅”、注册号40274968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门头、商品包装、广告宣传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被告赔偿103250元,包含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全部费用。

被告连胜蛋糕店答辩要点:1.广州连胜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系第41802170“胜南洋大师傅”注册商标注册人,被告经授权可以使用上述公司的商标;

2.原告没有单独注册“南洋大师傅”,该商标也非原告原创及独享、占有;

3.原告成立的时间短,其相关商标注册及商标使用相对时间短,原告夸大了“南洋大师傅”品牌的影响力。

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第31493212号“吉姆南洋大师傅”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浙江金之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包括咖啡;

糖果;

饼干;

蛋糕;

粥;

燕麦片;

方便面;

米果(膨化食品);

冰淇淋;

调味品(截止)。

该商标有效期为2019年3月14日至2029年3月13日。

2.金之谜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该商标尚在初审公告期内。

3.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于2020年4月29日出具的(2020)浙甬永证民字第1503号公证书,记载:申请人浙江金之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恩波与永欣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公证员蔡某于2020年4月28日来到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对公司周边环境和内部环境现状进行拍照和摄像证据保全。

在上述证据保全过程中,获取包装图片“”。

4.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于2020年5月7日出具的(2020)浙甬永证民字第1477号公证书,记载:申请人浙江金之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恩波与永欣公证处公证员赵某、公证员蔡某于2020年4月21日在上述公证处使用该处手机进证据保全。

打开手机内“饿了么”APP,选择城市“长沙”进行定位,在搜索栏中输入“南洋大师傅”,选择“南洋大师傅(北正西超市店)”,点开商家信息,出现“”标识,商家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淮川街道九方北正西(比一比超市内),浏览该店铺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进行截图、保存。

5.宁波我们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南洋大师傅LOGO设计声明》,载明:该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承接南洋大师傅LOGO,4月3日微调后,最后确定稿图“”。

6.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于2020年7月13日出具的(2020)浙甬永证民字第3062号公证书记载:《南洋大师傅LOGO设计声明》与《吉姆南洋大师傅品牌VI及SI视觉设计合同》的原本相符。

7.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各大电视台广告宣传视频。

8.被告提交了该店的商品包装图片“”。

9.庭审中,被告称于2019年11月开始使用“”包装样式。

原告认为,被告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其设计的包装样式“”近似。

10.被告浏阳市淮川连胜南洋大师傅蛋糕店系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经营范围为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

烘焙食品制造;

散装食品现场制售;

散装食品零售;

预包装食品(含冻藏冷冻食品)销售;

冷热饮品制售服务;

外卖送餐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南洋大师傅LOGO设计声明》、(2020)浙甬永证民字第3062号公证书及(2020)浙甬永证民字第147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书,故本院对该公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被告注册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上述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先于被告使用“”标识,且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各大电视台广告宣传视频及商品包装图片“”,被告提交的“”与原告商品包装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被告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商品包装,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相关证据,本院主要考虑到涉案商品包装的知名度、被告实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告诉讼请求中第一条中注册号31493212“吉姆南洋大师傅”、注册号40274968商标权“”,本院认为被告没有使用原告的40274968号商标,被告使用了“南洋大师傅”的字样,虽然五个字相同,但是核定在第30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已存在众多的文字商标,如“万江南洋大师傅”、“华夏南洋大师傅”、“马来南洋大师傅”等,“南洋大师傅”已缺乏识别功能。

被告使用“南洋大师傅”不会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浏阳市淮川连胜南洋大师傅蛋糕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菱形标识及与原告浙江金之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相似的商品包装。

二、现判令被告浏阳市淮川连胜南洋大师傅蛋糕店向原告浙江金之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浙江金之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65元,减半收取1182.5元,由被告浏阳市淮川连胜南洋大师傅蛋糕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