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33087号之一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0F。
法定代表人:林奕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雅,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威,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宏远塑料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工业区二号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KEAC0N。
投资人:刘允森,男,汉族,1958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宏远塑料五金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