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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路38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602知民初95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路38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江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路38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知民初95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对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路38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602知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份判决书第二页正文中倒数第二行至第三行中的“带“vivo“标识的显示屏13个,总计侵权产品13个”补正为“带“vivo”标识的显示屏13个,总计侵权产品13个”。

将该份判决书第三页正文中倒数第八行中的“原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补正为“原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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