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91民初2169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刘艳芳,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强,系刘艳芳丈夫,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2020年9月3日,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