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胡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8130号
案件名称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胡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胡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8130号原告: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办事处红星社区星湖路37号二楼A区。

法定代表人:孙朝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泽星,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伟,系原个体工商户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哈根公司)与被告胡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审理中,原告维哈根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哈根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