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4460号申请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01。
法定代表人:王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华谊兄弟(大连)电影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七迎路25号1单元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笑宇,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谊兄弟(大连)电影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谊兄弟(大连)电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华谊兄弟(大连)电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