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3知民初92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笑蕾童鞋店,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河西地下商业街E区44号。
经营者:宾益娟,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笑蕾童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立兵审判员 戴 伟审判员 周智湘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李淇耀书记员李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