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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徐明龙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002民初4833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徐明龙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徐明龙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483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明龙,男,住威海市环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明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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