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1684号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K96室。
法定代表人: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蝶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49幢25号。
法定代表人:栾家强。
被告:栾家强,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受理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蝶然贸易有限公司、栾家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00元,合计2350元,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