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89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钛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胡亚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宾宾,男,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乐,山东泊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德胜,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乐,山东泊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钛润科技有限公司、孙德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