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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等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2刑终472号
案件名称高明等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明;杨兴梅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2刑终47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明,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羁押,同年2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兴梅,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羁押,同年2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明、杨兴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20)京0106刑初792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高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二、被告人杨兴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塑料桶、封盖机、封口机、气泵、热风机、漏斗、快递单、钥匙等,均予没收;

四、随案移送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及外包装、商标标识等,均予没收销毁。

原审被告人高明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明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明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明撤回上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刑初7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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