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3499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林燕,女,汉族,1987年3月2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费林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