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401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黑码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与紫云路交汇处禹州翡翠湖郡小区5号楼二单元303号。
经营者:刘昂。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黑码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方曼 书记员 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