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1民初292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唐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1民初29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789541823F,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女,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正,男,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女,汉族,1992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2××××××××。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唐正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唐正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样平人民陪审员  唐卫成人民陪审员  陈学辉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亚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