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581民初4166号原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沈东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国,女,1981年4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原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灵公司”)与被告李春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李春国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鲁1581民初416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李春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通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春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434331号“通灵”商标的行为,停止在店招、店内装饰、宣传、产品吊牌上使用与“通灵”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拥有第1434331号“通灵”商标商标的专用权,第1434331号“通灵”商标,由原告于2000年08月21日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08月21日至2030年08月20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镯(珠宝)、小饰物(珠宝)、链(珠宝)、金刚石、宝石(珠宝)、装饰品(珠宝)、戒指(珠宝)、翡翠、玉雕首饰。
上述商标经过原告经营,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品牌价值和知名度。
二、原告及其所拥有的商标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通灵珠宝是中国与比利时合资企业,柏林电影节官方合作伙伴,2016年11月23日,通灵珠宝于上交所正式挂牌上市,成为上交所首家珠宝IPO企业。
通灵珠宝,致力于为顾客创造值得“为下一代珍藏”的中高端珠宝品牌。
从事中高档首饰产品的设计、研发及销售,核心业务是对“TESIRO通灵”和“蓝色火焰”两个珠宝品牌的经营管理。
目前TESIRO通灵珠宝电商已进驻“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旗下“克拉恋人”珠宝品牌将陆续进驻各大主流电商销售平台。
自2009年起,通灵珠宝作为柏林电影节官方合作伙伴,已经连续八年用蓝色火焰切工钻石为远赴的国际明星们高端定制STARLET(红毯)系列珠宝。
章子怡、张雨绮、倪妮、好莱坞巨星乌玛·瑟曼、柏林电影节影后茱莉安·柯勒、戛纳影后考斯米娜·斯特拉坦、ShootingStars凯瑞·穆里根、超模托妮·伽恩等均是其忠实拥趸。
目前,通灵珠宝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拥有600多家专营店。
通灵珠宝,为下一代珍藏。
三、被告实施了恶意侵害原告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珠宝店铺、广告宣传、产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在原告商标知名度较高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对产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商标,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原告因维权产生相应的购买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也理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告非法占用了原告的经营资源,给原告造成的巨大的经济损失。
恳请贵院根据我国《商标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望判如诉请。
被告李春国未到庭,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2329号公证书,内容为:第1434331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的(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208号公证书,内容为: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用于证明: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08月20日,目前处于合法有效期内,原告系注册商标权人;
证据二,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的(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27号公证书,用于证明被告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证据三,北京市海城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2330号公证书,内容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通灵”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用于证明“通灵”商标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四,北京市海城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海诚内经证字第17378号公证书,内容为:原告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2004-2007江苏省著名商标”、“2007-2010江苏省著名商标”、“2010-2013江苏省著名商标”及原告获得“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2012年度中国珠宝业最具竞争力品牌”、“南京市消费者协会2013-2014年度诚信单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全国质量信用先进企业”、“HRD比利时钻石高层议会中国同学会副会长”、“上海国际时尚联合会第五届时尚奥斯卡年度最经典珠宝品牌”、“被世界品牌实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评估为2005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生产的通灵翠钻珠宝首饰系列产品被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中国资信评价中心评为中国市场同行业十大品牌”、“通灵珠宝新一代钻石蓝色火焰被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予钻石革新设计奖”的证书打印件与原件相符。
证据三至证据四证明原告品牌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影响力大,进一步证明被告的过错程度。
证据五,公证费发票一张,主张(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27号公证书的公证费用1000元,用以证明部分合理开支。
被告李春国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陈述其于2019年10月份在聊城市万达广场经营一家玉器、翡翠店,店铺名称为“聊城市东昌府通玲碧玉玉器店”,仅营业三个月不到就处于亏损状态,年后由于疫情原因没有继续营业,于2020年3月底将店内所有物品撤出商场,后于2020年7月2日将营业执照注销,现被告已外出务工。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当庭出示,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作为定案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南京通灵翠钻有限公司注册了第1434331号“通灵”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商品[手镯(珠宝)、小饰物(珠宝)、链(珠宝)、金刚石、宝石(珠宝)、装饰品(珠宝)、戒指(珠宝)、翡翠、玉雕首饰],注册有效期为2000年8月21日至2010年8月20日。
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0日。
2011年8月20日,该商标转让给江苏通灵翠钻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5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江苏通灵珠宝有限公司、江苏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日,第1434331号“通灵”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通灵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22日,经营范围为:珠宝饰品、工艺美术品、铂金制品及黄金制品的零售、收购、生产、加工、修理改制、以旧换新,办公用品零售、批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以特许经营方式进行商业活动(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外资比例小于25%)。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6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通灵”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获得的称号:“2004-2007江苏省著名商标、2007-2010江苏省著名商标、2010-2013江苏省著名商标、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2012年度中国珠宝业最具竞争力品牌、南京市消费者协会2013-2014年度诚信单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全国质量信用先进企业、HRD比利时钻石高层议会中国同学会副会长、上海国际时尚联合会第五届时尚奥斯卡年度最经典珠宝品牌、被世界品牌实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评估为2005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生产的通灵翠钻珠宝首饰系列产品被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中国资信评价中心评为中国市场同行业十大品牌、通灵珠宝新一代钻石蓝色火焰被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予钻石革新设计奖。
”2019年12月28日,公证员李某与公证员助理任丽丽随同济南正尚律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亓振远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北路万达广场负一楼B1002号通灵碧玉,亓振远用经公证人员清洁型检查的照相设备对通灵碧玉外景、店内装饰装潢拍摄照片十四张。
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2020年1月2日为此出具了(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27号公证书。
另查明,聊城市东昌府区通玲碧玉玉器店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9年8月14日,经营者为李春国,经营范围为玉器、翡翠、镶嵌类首饰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7月2日,聊城市东昌府区通玲碧玉玉器店注销。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关于焦点问题一,原告系第1434331号“通灵”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镯(珠宝)、小饰物(珠宝)、链(珠宝)、金刚石、宝石(珠宝)、装饰品(珠宝)、戒指(珠宝)、翡翠、玉雕首饰,该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聊城市东昌府通玲碧玉玉器店在其经营场所、店面装潢、产品标签上均使用“通灵”标识,起到指示商品来源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该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聊城市东昌府通玲碧玉玉器店现已注销,被告李春国作为其经营者,对该玉器店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通灵公司要求李春国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因维权的合理开支、结合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及使用范围、被告的侵权方式、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费用)。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二、驳回原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期间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850元,被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