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398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6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MCKBY0C。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葛畅副食商行,经营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高楼村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11MA455MGF0F。
经营者:葛明明,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葛畅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葛畅副食商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