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60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殊禹,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龙,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丈夫,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殊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