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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蓝猫(福建)鞋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002执保1475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蓝猫(福建)鞋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蓝猫(福建)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002执保1475号申请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蓝猫(福建)鞋服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九都镇。

申请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蓝猫(福建)鞋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4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以(2020)鲁1002执前调1161号受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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