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4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朝铸,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东区王捧烟酒店,经营场所: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段路北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3MA442G141M。
经营者:王捧。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卫东区王捧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