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219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银泰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胜利中路35号。
经营者:阮林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洋蕾啄木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淼泉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蕾。
原告利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银泰购物中心、苏州洋蕾啄木鸟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苏州洋蕾啄木鸟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洋蕾啄木鸟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