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初777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都宝洁具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脊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C95130。
经营者:周燕龙。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渝北区都宝洁具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