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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爱普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轩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55号
案件名称泉州爱普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轩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爱普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轩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55号原告:泉州爱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傅孙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积峰,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轩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高小锋,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泉州爱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轩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爱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在调解阶段和解后申请撤诉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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